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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海式打假法律上可不支持

1999-10-07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何兵

王海近来运气颇差,其“知假买假”案不时地被法院判决败诉。法院的理由是:王海“知假买假”,不属于法律上的“消费者”,无权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。“打假英雄”反被法院打落下马,实在令爱惜英雄的人们愤愤不平。笔者以为,法院判决王海败诉是正确的,只是以王海不是消费者为由来判,理由欠妥。

以假充真,当然是违法的,可予以行政处罚,但法律决不赞成人们利用别人的违法来“故意制造”损失,然后再通过法院谋取利益。任何人受到不法侵害时,都有及时采取措施,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,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,这是法律上的基本原理。其背后的含义在于:违法虽为法律所不允,但实际上违法又是任何一个社会所无法避免的。为此,法律不允许人们利用别人违法,乱上加乱,自造损失。法律作此要求的另一个理由是,损害发生时,受害人最可能也最有积极性去采取合理的措施,防止损失扩大。(《法制日报》9.23何兵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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